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始建于1988年8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蕞早批准成立的5家开发区之一,是中国开发区协会会员单位。2003年7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了金昌国 家级新材料产业化基地,目前是我国蕞大的镍钴新材料产业基地。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在金昌建立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2010年1月,国家工信部确定金昌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金昌开发区升级为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金昌市区东部,与市区紧密相连。现管辖区域2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国批区7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平方公里和新材料工业园区15平方公里。金昌开发区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通过清理整顿,符合国家对经济开发区“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
金昌经济开发区成立以来,以建设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为发展定位,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依据国家商务部和省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按照金昌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产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开发区进行了统筹规划建设。目前,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已达到西部地区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等以上水平,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位列甘肃省36家开发区首位。目前,金昌经济开发区已成为甘肃省和西部地区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集聚、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和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成为甘肃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推进甘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甘肃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吸引工业项目集中进入工业区发展,尽快形成产业聚集效应,特制定以下投资优惠政策。
1、进入工业区的项目,土地出让价在执行“土地出让价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前提下,按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优惠收取。
2、入区项目在享受上述土地出让价50%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投资进度,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促进项目建成投产,尽快发挥效益。
对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项目,每亩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每亩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亩给予5000元资金扶持。
3、入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每亩的税收贡献,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对年纳税额2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扶持。
对年纳税额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扶持。
对年纳税额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予以扶持。
4、入区企业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应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工商注册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土地勘测定界费、建筑物权属证测绘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消防审查费等规费按蕞低标准收取。
5、入区企业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范围的,开发区将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并兑现落实,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开发区将积极争取和兑现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 家级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及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开发区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突出、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入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给予特殊优惠。
7、开发区为入区项目提供"七通"(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及有线电视网线)"一平"(建设场地平整)条件。
8、入区项目不分大小,均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制度,从洽谈到实施,一跟到底,全程服务,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一切外围环境问题。
9、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联合办公制度。在相关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义务代办,投资者不需与群众和相关部门接触。
10、对入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项行政执法检查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安排和组织。在未征得管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入区检查。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区的工业企业,具体由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