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一个开放城市可以设立一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示精神,于1993年3月成立的省级开发区。当时规划面积为9.42平方公里,其界定区域为:北区,大青沟以西,514#、516#以南,532#路以东,黄河北岸,规划面积在6.72平方公里;南区,马滩南河道和滨河西路所围全部地域,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0.52平方公里,外围控制区6.57平方公里。为了加快经济区的发展,1997年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经济区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署办公。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务院批准在中西部省会城市可以建一个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1年,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高新区、经济区分设,重新启动经济区建设,积极向国家申报。国务院于2002年3月15日以“关于甘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02〕20号)批复,批准将经济区升级为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界定区域为:东起580#、581#规划路,西至530#规划路,南起516#、517—1#规划路和甘肃农业大学北侧,北至502#、511#规划路,总面积9.53平方公里。2002年8月28日,经济区正式挂牌运作。
2011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的意见》,决定经济区在原有9.53平方公里的基础上在安宁、西固、红古和皋兰4个县区增容扩区,设立安宁园区、西固园区和红古园区三个二级园区:安宁园区东以585号规划路为界,南以北滨河路为界,西以黄羊头为界,北以九合村为界;西固园区东以东川镇坡底下村为界,南以南部坪台区北缘为界,西以达川乡上车村为界,北以河口乡岗镇村为界;红古园区东以河湾村为界,南以湟水河为界,西以平安村为界,北以兰海高速公路为界。增容扩区后的经济区规划面积为102.12平方公里。
行政商务服务园规划范围南至北滨河路(517-1#路)、北至510#路、东至马槽沟、西至高新技术产业园和生态农业园的东边线,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800公顷(42000亩)。
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范围位于刘沙公路以南,西至大沙沟,东至桃林路,规划面积227公顷(3400多亩)。
生态农业园位于刘家堡和安宁堡地区,东至530#路,南至517#路,北至北山山脚,西至兰州汽车齿轮厂,规划总面积347公顷(5200亩)。
沙井驿工业园规划范围西起沙井驿街道南坡坪、甘肃铝业公司,东至兰州汽车齿轮厂,北至凤凰山山脚,南至黄河,总面积约786公顷(11790亩),可开发利用的土地约400公顷(6000亩)。
税收优惠
第三条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对设在开发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对在开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减半列支返还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对于在开发区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高新产品所缴纳的增值税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局列支两年扶持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10%。其中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九条对开发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十二条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材料等,享受保税优惠。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四条凡在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五条对进入开发区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进入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开发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三年扶持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第十六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七条对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经认定,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列收列支扶持。
第十八条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纳的房地产税可享受五年免税优惠。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土地政策
第二十条对落户开发区的生产性新建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投资者可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国内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迁入开发区的,其产业用地经管委会同意,实行特殊优惠扶持奖励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开发区投资生产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用地,经管委会批准,其生产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土地成本价格执行,适当给予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兼并开发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继续进行生产性投资的,其被兼并企业的土地处置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以上享受土地优惠的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发现不具备土地优惠资格时,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土地优惠,并按规定退还全部土地贴补价款。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归国留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在企业注册、房租等方面提供蕞优惠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按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引荐国内外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在项目建成纳税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重奖。
第二十八条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可视其具体情况,实行“一项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区位优势突出 基础设施完善 区内交通便利,距西北铁路货运枢纽兰州西站4公里,距中川国际机场40公里,具备东西贯通、南北交错、规范发达的交通网络。区内水、电、气设施完备,供应充足。
土地资源丰富 发展空间广阔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商贸金融区、工业区两部分,商贸金融区内可用建设的土地400公顷,工业区可用建设的土地500公顷。为了使国 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充足的发展后劲,2003年6月,兰州市决定将毗邻开发区的兰州沙井驿工业区7.96平方公里列为开发区工业发展用地。
大专院校集中 科技力量雄厚 区内有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等17所大中专院校,有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等11所科研机构,拥有各类科技人员3万余人,是甘肃省的高校聚集区。
大中型企业较多 工业基础较强
区内有长风科技股份公司等大中型企业21家,其他各类企业1735家,以电子、建材、机械、医药等为主的工业体系初具规模。
商贸流通繁荣 服务功能完善
区内现有以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为龙头的9个大中型市场,有各类商业、饮食、服务网点3200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20亿元以上,市场开发潜力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体系完备。
产业导向明确 投资政策优惠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传统加工业,鼓励共同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出口加工基地、保税区;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各项投资都已制订了明确的土地征用、税收减免返还方面的优惠政策,形成了完备的扶持服务机制。
——服务高效快捷。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小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高效、快捷、为投资者办事的“绿色通道”。同时拥有一支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外投资者的好评。在项目建设方面实行“领导包片、部门包点、分解指标、落实任务、绩效挂钩”的办法,使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实行“限时办结制”和“一站式办公制”,加快行政审批手续,为入驻企业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财税、办理手续、证件发放、企业理财、对外合作以及项目包装、论证、推介等方面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提供快捷、实用、高效的服务。
对已落户的企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门成立协调服务小组,责任到人,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同时实行审批代办制服务,代办和协办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人才代理、特种行业登记许可证、高新企业认证、科技计划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等多项服务,为落户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招商政策优惠。
招“强”引“税”,是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项目的新思路,有选择地引进一批适合区情的大项目,以高效率转动全区发展的经济引擎,进而使“大投入”快速转化为“大产出”。为此,兰州市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相当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商。例如:对入区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代企业上缴。设立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投资环境的改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同时,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土地出让政府倒挂等措施,给予投资商更为优惠的政策。
——科技力量突出。
兰州是我国重要的科研基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安宁区是甘肃省高校聚集区和高科技人才密集区,全区有西北师范大学、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农科院和甘肃电力科技园等30余所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有科技人员和在校大学生8万多人,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奠定了雄厚的智力人才、科技孵化和教育培训基础,将源源不断为入区企业提供各类劳动力资源。
区内现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中国信合、中保、太保、平安保险等金融保险分支机构,北京华联、电力超市等商业网点,区内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