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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3
06/06
09:44

一、规划的编制范围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原国家建设部审核公告目录的省级开发区;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同意设立的工业集中区。

二、规划的编制主体

省开发区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纲要,同时指导全省开发区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

三、规划编制的原则

开发区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土地政策;符合环境保护相关环保政策和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要求。

四、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开发区区域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评价;

2、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的分析;

3、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评价;

4、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5、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6、空间功能布局;

7、建设重点和任务;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五、规划审查、论证

(一)报请审批规划时,上报机关应提交以下文件及相关附件15份:

1、当地政府关于审批规划的请示报告和规划文本;

2、市州发展改革、工信委(工业局)、环保、建设、国土部门对规划审查的意见建议。

(二)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请示后,初审请示及附件。对符合要求的请示,与上报机关协商具体的评审论证会议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提前一周通知省国土、建设、环保、工信、财政、科技、商务、水利等成员单位,以及国土及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会议。

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行审查;建设部门对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环保部门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对规划是否符合当地中长期规划及产业等政策进行审查。其他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对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开发区发展规划与其他法定规划不一致,需要调整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进行调整。

(三)各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充分讨论。其中涉及扩区、调整范围的,要依据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对扩区、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讨论。评审后形成审查意见,并当众宣布,作为规划的审批依据。

(四)审查会议后,规划编制单位要依据会议审查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后,报送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规划的组织审批

各市(州)编制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开发区发展规划(含规划修编)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后,由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评审后,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七、规划的实施

《规划》是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复,各地要加强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划》中确定的四至界限、土地功能区划、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建设和组织实施。严禁高污染、高耗能等落后淘汰工业项目入区,对开发区发展规划的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本办法由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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