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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6/04
10:47

武威工业园区对入园企业严格按照《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以及省、市、区近几年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省级工业园区的各项政策给予支持。同时,凡入驻我园区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1、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依法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通过政策扶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采用先征后返,以奖代返等方式,对当年税收增长翻番的不同所有制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25%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和奖励有功人员。同时对纳税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市县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企业主体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从企业产生税收年度起,分年度返还市、区留成部分抵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

4、鼓励市内各县区企业向园区集中。实行区域范围内跨乡镇、跨县区迁入园区和引进企业进入园区的引导政策,对其它县区、乡镇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按照“异地办厂、税收分成”的办法予以鼓励。

5、支持企业推进以节能,节水,提高效益等为目的的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并使用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技术改造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免。

6、园区内新建项目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资产),从产生税收年度起,市、区所得部分的新增税收三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二、土地方面

切实保障工业用地。在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体下,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重点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容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或适当缩短土地出让年限。

三、规费方面

1、园区内新上项目在用地调查、审核、报批过程中,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减半收取勘测定界和土地评估费。

2、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市、区有关部门免收与开工建设有关的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四、其他方面

1、支持优势企业低成本扩张。优势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一发变更权属,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收购本市国有企业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撤消,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

2、对依法经营的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和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检查行为外,其他的检查行为要到监察部门备案登记。

3、园区内企业确需在规划和建设的道路上新开路口、移栽树木、连接给排水管网、埋设横穿公路管线等,有关部门免收一切政策性费用。新开路口、移栽树木、给排水管网及其它管线缆的恢复、修补、疏通由园区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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