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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03
17:47

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历史机遇,吸引县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加快我县开放开发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本政策适用于静宁境外的国内、港、澳、台及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设立的所有企业。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种类型的项目和企业。

第二条 向县外经济组织转让我县国有公路、桥梁、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在我县投资于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不限持股比例。

第四条 县外投资企业享有我县企业同等待遇。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自主决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五条 县外企业在我县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同新的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所占比例可高于35%。其中,专利技术经评估后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七条 县外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地方附加费。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县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县勘查开采矿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使用费。

县外和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来我县创办、合办企业或与县内企业、农户“联姻”,在实行年薪制的基础上,可与企业、农户分配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

第十条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的原县内企业,比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县外客商投资企业和经营医院、初等学校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所得税五年内实行财政返还,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的40%实行财政返还。

第十二条 新建的生产性县外客商投资的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可分别享受五年和三年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县外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向我县转让技术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第十四条 外商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县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50%的企业所得税款。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五条 县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增容费。

第十六条 对承包、兼并、联合、购买国有、集体亏困企业的,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向下浮动30%~40%。被出售企业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出售。资不抵债的企业,可实行无偿划拨,债权债务一次转移,享受国家有关配套改革政策。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八条 承包开发“四荒”地的,实行无偿划拨土地。整山整流域承包搞林草开发的,享受退耕还林(草)的补助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牵头,做好“三通一平”,免收土地租金10年,对农民的补偿部分由县乡财政负担,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

第二十条 在规划区内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助老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对搞房地产开发或永久性建筑的,土地可一次出售,土地出让金减收20%~30%。

第五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进县外资金。对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对引进专利技术或赠助物资的,按评估值的4%奖励;有偿资金的引进,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合作合资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用于独资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县、乡财政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先进设备、工艺或改造老企业获得显著效益的,受益企业连续三年从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给引进者;对引进项目或产品年利润达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10%奖给引进者。

第二十三条 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一千美元或万元以上人民币的,由县政府发给荣誉证书;一次捐赠2万美元或10万元以上人民币者,由县政府代受益单位命名并建立永久性纪念标志。

第六章 服务管理政策

第二十四条 县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和项目的审批,限额以内实行计委“一站式”审批,在一周内必须办理完各项手续。属上一级审批的,在一周内上报,并配合、协调办好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企业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部门按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一周内预先批复用地,并在15日内补办完有关手续。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不超过一天。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为县内外投资者搞好服务,对各类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下浮20%收取,未经县政府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对县外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由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挂牌保护,杜绝“三乱”,保证企业公平竞争和企业利益。

第二十七条 在八里开发小区投资建设的,同时执行县委发[1998]42号文件制定的区域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县外客商投资的重点项目要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跟踪服务,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凡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政策规定由静宁县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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