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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2013
06/03
16:55

为推进岷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提高经济外向度,根据《甘肃省实施西部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定西市扶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暂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岷投资的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适合岷县资源开发的企业。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第二条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银行信用担保。

第三条 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

第四条 凡属新的招商引资项目(含新办的各类市场),从建成投产或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属县留成或独享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企业作为技术创新资金。前两年全额拨付,后三年按50%拨付。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其税收5年内全额拨付。

(一)投资从事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二)对我县新办农、林、牧、渔业和农、畜、林副产品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三)投资开发矿产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财政返还资源税。

(四)在我县新办的旅游设施开发经营企业,从建成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激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岷县药材、草畜、农副产品的项目,凡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骨干项目,排污费实行全额返还。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均由县地税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县域内原有的招商引资企业,有新的技术创新改造项目的,经相关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视同新办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在县财政部门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金专户,每年按企业缴纳税金中属县实际收入的年增长额的15%提取奖励资金,存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金专户,企业法人需要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七条 建立县财政支持企业发展基金,所需资金从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上缴利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渠道筹集。凡投资矿产、中药材、农副产品加工、草畜产业等领域的新办企业,其项目前期费可在基金中支付;现有企业技改等扩大生产所需资金,除企业多渠道争取筹集外,由基金提供一定支持。

第八条 对于县域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符合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各类土地,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使用期间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开垦耕地超出部分可按65%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其指标可以实行商品化有偿转让。

(一)县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将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国家和省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储备范围,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规定供给。

(二)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属县留成和独享部分的10%返还;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返还;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50%返还。

第九条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在三年内全部到位。企业自成立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50%以上,首期出资分别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登记注册:

(一)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即人民币6万元以上;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10%,即人民币1万元以上。

第十条 凡在我县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可纳入国家西部开发项目予以扶持,并由相关部门协助申请落实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从县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资金除外)的奖励办法:

(一)引进有偿资金(包括贷款、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进资金额2%提取奖金,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按5%提取奖金。

(二)引进无偿资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8%提取奖金,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的按10%提取奖金。

(三)引进资金利率等同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2%;引进资金利率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在2年以上的,奖励引进资金总额的1%。

以上引进资金在资金到位后,由收益企业或单位从引进资金中一次性解决。

(四)从县外引进项目的个人和单位,按项目资金到位额的2%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引进项目、开发产品,由受益单位对项目中介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引进"三高"(高技术、高科技含量、高效益)项目,在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并生产出合格产品后,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短平快项目,在一年内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一年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三)为企业引进新工艺、新技术的改造项目,被企业采纳并发挥经济效益的,除按协议付给技术转让费外,另按项目效益评估正常年份一年所创利润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及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凡运用科研成果为我县各类企业开发名、优、新、特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并收到一定效益后,除付给技术费外,奖励当年新增利润的10%。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再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县内已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企业的新建、技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禁止的以外,一律不再审批。

对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内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随报随批。

第十四条 对所有投资项目需环境部门评价审批的,属省、市审批的,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及时上报;属于县政府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县外投资者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只要在县城有就业岗位、有固定住所、有收入来源的,都可以办理所在地户口,子女入学就近优先解决。外来投资者可在县内选择子女就业学校,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免收借读费。

第十六条 对所有来岷投资企业,实行行政审批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一站式"服务。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一次性审批,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手续,一口收费,限时办结,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县受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和手续,统一由招商部门确定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对于乡村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小城镇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县城新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证,不缴纳行政性收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凡是可以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保留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建立举报、投诉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处罚制度。凡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单位或办事人员推诿、不积极落实时,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县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县监察部门在5至10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属管理部门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由有关机关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免职。

第二十条 在县内新办各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5月13日印发的《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岷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定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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