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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2013
06/03
08:56

第一条 根据《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惠政策》所称新办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是在本市以新的投资形成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生产经营能力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简化投资项目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所有审核、审批和协调服务事项,由项目帮办单位或园区、开发区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

第四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投资项目,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在次年第二、三季度内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五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政务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七条的投资项目,由税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按政务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按政务公开的承诺时限办结。

第八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引进项目单位或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按政务公开的承诺时限办结。

第九条 符合《优惠政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项目,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十条 本政策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条款,如有相互交叉重叠,按最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是与市、县区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及企业、个人签订合同并实施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可采取仓库保全抵押、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中小企业联保和应收帐款质押等形式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发展。加大对节水、生态农业和矿产资源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投资县区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白银市促进招商引资和民间投资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市政办发[2011]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白银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凡从白银市外引进、投资在白银市辖区内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含国家、省上争取的各类资金)的中介人,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独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给予计奖;

(二)引进国内500强的独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给予计奖;

(三)引进上市公司的独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给予计奖;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按权威机构年度公布认定的为准。

(四)一般性独资项目,自有资金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计奖。

(五)新办信息软件、旅游、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等新兴第三产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奖:

1、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全国百强旅行社、乙级以上资质旅游策划创意机构和旅游培训机构,按年营业额的1%计奖;

2、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年营业额的1%计奖;

3、年入库税收市以下实际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按市以下实际留成部分3%计奖;

4、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按年销售额的1%计奖。

(六)高新技术项目(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最新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且有专利证书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奖。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按1‰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按1.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按2‰计奖。

(七)新办的运营资金不低于5亿元的银行项目,且运营一年内给白银市辖区内企业放贷超过10亿元,按运营资金的0.1‰计奖。

以上奖励标准如有相互交叉重叠的,按最高标准计奖,任何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的重点项目范围

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白银市着力打造的“三个千亿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重点有:有色金属(稀土)深加工项目;化工产业项目;先进高载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建材产业项目;资源再生利用产业项目;农畜产品深加工产业项目。

三、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1、投资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形象进度、建设期限和竣工时间等条款的项目不予奖励;

2、凡从白银市境内金融系统贷款投资的部分不予计奖;

3、投资方投入的流动资金部分不予计奖;

4、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5、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予奖励;

6、五星级以下的宾馆项目不予奖励;

7、全日制专科以下的教育项目不予奖励;

8、现有建成企业(项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合资合作、增资扩产、技术改造、产权重组(转让)、租赁经营等情况,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不予奖励。

四、中介人的条件和责任

(一)中介单位

1、必须是合法的单位;

2、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注册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3、需提供项目投资方的委托中介书和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方的考察等费用由中介单位协调解决。

(二)中介个人

1、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需提供项目投资方的委托中介书和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方的考察等费用由中介个人协调解决。

五、中介人的认定

中介人须在投资方和引进方签订合同书条款中明确,并按“中介人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局进行备案,经市招商局初审后提交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提交市政府认定。

六、兑奖条件

1、中介人兑奖时,兑奖的项目必须是建成正常生产或正常营业的项目,且必须是安置了就业人员并已正常纳税一个年度的项目。

2、中介人必须提供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原始证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造价站等部门会审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中心提请市政府审定奖励。

3、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缴纳。

七、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要严肃处理,追回奖金或取消其他奖励,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九、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十、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人代表进行奖励。

十一、奖励的项目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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