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竞争力,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酒泉投资,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外利用戈壁、荒滩、荒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符合划拨政策的,以划拨政策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符合有偿使用政策的,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的底价实行挂牌方式供地。
2、对成片利用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草、植被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租凭方式供地,在土地没有获得收益之前5年内免收租金。
3、在市内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工业小区和经济开发区落户的鼓励产业项目享受园区的土地优惠政策。
4、对符合酒泉鼓励类产业项目目录的三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外,再给予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全额扶持。
5、对符合酒泉鼓励类产业项目目录的内资项目,自第一笔销售收入起,给予相当于“免二减三”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的扶持,即企业所得税市留部分前两年全额扶持企业,后三年50%扶持企业。
6、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办的各类鼓励类产业项目,甘肃法律服务网,属国务院、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收费部门自留部分和上缴市上的部分减半收取。
7、房屋新建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费市留部分免收50%。
8、属服务性收费项目只收取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
9、市外前来投资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独资项目,为市级财政形成新税源的,项目投产后由市财政对落户企业的法人代表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10、为鼓励机关部门、事业单位转变工作职能,主动招商引资,加快项目建设,市政府对引进资金新建项目的市级部门和单位,按实际引进市外客商投资的3%奖给项目前期开发费。
11、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本优惠政策由酒泉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