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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5/31
16:34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来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产业集聚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天水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委发〔2008〕66号)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快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以上(含70%)的企业: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50%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40%予以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30%予以扶持。

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实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

1.年纳税额平均每亩12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扶持。

2.年纳税额平均每亩8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扶持。

3.年纳税额平均每亩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予以扶持。

三、减轻入园企业负担,减免有关收费。

1.开发区对入区企业免收新菜地开发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墙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费和水源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m2收取,一般企业免收。人防结建费,新建厂房不收取,与企业生产设施相配套的科研大楼、研发中心减半收取。

四、积极落实兑现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1.开发区将兑现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及其他规定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开发区将兑现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3.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意见》(市委发〔2008〕52号)和《关于实施“10强50户”工程的意见》(市委发〔2003〕4号)、《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同时适用于入区企业。

注①:在兑现“10强50户”有关扶持政策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在计算增量部分留地方财力中应扣除前款已扶持的部分后,计算奖励基数。

五、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于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突出、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六、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经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入驻开发区(核心区、带动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和项目。

注②: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开发区外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严格审核后,报请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辐射区参照本政策执行。在兑现落实扶持优惠政策时按“谁享有企业税收,谁负责兑现落实”的原则办理。

七、本优惠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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