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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2013
06/07
09:22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甘政发〔2012〕1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意见》(甘政发〔2011〕78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2〕61号)精神,加快全市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步伐,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兰州新区建设为契机,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项目带动、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整合市区土地资源,拓宽发展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构建西部一流的产业集聚区和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魅力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通过实施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进一步带动兰州新区形成快速发展、产业集聚的局面,增强发展实力;促进近郊四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大力发展商贸、物流、旅游及现代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有效降低近郊四区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帮助企业快速实现改造升级、转型扩能、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结合本市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发展实际,力争利用5年时间,有序推进近郊四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及远郊县区产业园区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现产业集聚发展。2013年启动实施69户主要企业的搬迁改造,2014年启动实施31户主要企业的搬迁改造,与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产业关联度紧密的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工作,根据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搬迁进度另行安排(详见附件1、2、3)。

三、搬迁原则

(一)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改善城区综合环境质量相结合。对近郊四区有污染、耗能高和运输量大的企业,必须率先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缓解城区污染、交通压力。

(二)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实施兰州市城市规划相结合。对兰州市城市规划调整了土地使用性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规划有序推进。

(三)坚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与推进企业做大做强相结合。通过搬迁改造,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转型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鼓励政策

1.市属及以下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的,相关政策参照甘政发〔2011〕78号文件和兰政发〔2012〕61号文件执行。

2.市属及以下企业向远郊县区产业园区搬迁的,相关政策,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3.企业按照其搬迁改造方案确定的时间按时开工建设,按期竣工验收、达产达标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对企业领导班子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对企业领导班子奖励人民币50万元。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兰州市工业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限制性措施

1.未按本方案规定期限搬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城入园优惠政策,延期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按每年15%的比例递减。

2.列入本方案搬迁改造范围的企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对其原址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一律停止审批、核准和备案,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3.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限,逾期不搬迁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困难企业补助、电价补贴等一律取消,各级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4.依靠租赁土地及厂房维持生存的企业逾期不搬迁的,由市人社局或企业所在辖区社保局核定其职工基本生活费后,租赁收入余额全部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5.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限,逾期不搬迁的高污染、高载能企业,有关部门可采取按最高限额征收排污费、拉闸限电等措施,督促企业搬迁。

6.搬迁改造企业新址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原址土地变性后政府列支资金总额,不足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全市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资金统筹使用。

五、职责分工

市出城入园指挥部负责制定工业生产力布局调整及企业搬迁改造的政策措施;部署企业搬迁改造的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审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解决搬迁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并做好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项目进度、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详见附件4)。

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出城入园企业项目的落地建设工作。重点做好企业项目的选址、审核、备案、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在企业与新区签订正式合同后,要确保3个月内项目具备入场施工条件,保障施工用水、用电、施工道路的通畅,确保达到“三通一平”。

市发改委负责企业原址土地自主开发建设项目的备案。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督促搬迁改造企业(除市属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入的上缴、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工作,办理原址土地招拍挂和自主开发建设用地手续。

市环保局负责企业拆迁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解决遗留环境问题,配合做好企业原址开发项目和园区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企业原址土地开发利用相关建设手续。

市规划局负责确定企业原址土地用地规划条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市房产局负责企业原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对企业原址土地房屋拆迁等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搬迁项目专用车辆,免交兰州老城区至兰州新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协调市属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

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负责企业原址土地的收储,企业规划范围内界外代征代拆土地的拆迁安置、整理熟化工作。

兰州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兰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金融优惠支持政策,全力支持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融资工作。

列入本方案实施出城入园搬迁改造的企业,自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实施之日起至新址项目竣工投产的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工作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和相关事项办理时限,与本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

六、责任考核

市政府将出城入园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出城入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责任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延误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制,追究一把手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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