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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01
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资金和企业、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参与我县的开发建设,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鼓励投资政策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县外在成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三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准许和欢迎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开发。

第四条 成县优先投资的领域和项目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产深加工、高附加值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重组改造并购、提等升级,尾矿的回收利用和综合治理项目;

(三)旧城改造、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项目;

(四)核桃、大豆、玉米、大蒜、油菜籽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时令蔬菜、鲜果、畜牧、水产养殖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生态和旅游观光农业项目;

(五)生物制药、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生物产业项目;

(六)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等低碳经济项目;

(七)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以及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八)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产品生产与销售、星级宾馆等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为主的旅游业开发项目;

(九)商贸、物流、包装、印刷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十)服装、玩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装备制造项目;

(十一)文化、教育、卫生、城市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企业,可以通过整体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将现有企业重组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或与本县企业联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县兴办各类项目所使用土地,均以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其它用地50年。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二)投资者从事蔬菜、鲜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苗木、花卉繁育的项目,所使用土地,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一致,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申请延期。土地流转手续由县、乡农经部门具体承办。

(三)凡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中规定的,均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在城市土地储备、开发区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过程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企业和自然人,在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时,可按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数额,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按一定比例或全额奖励给投资人。

(五)对投资强度大、附加值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支付的出让金留县部分,扣除土地征用成本后可全额奖励给企业。

(六)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中药材加工项目所需土地,企业可按土地征用成本价受让。

(七)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批准同意,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期满后优先依法申请延期。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可以享受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关中—天水经济区、省市以及陇南西成经济开发区政策规定中对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农作物种植、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香料作物种植、林木培育和林产品采集、花卉、畜禽饲养及农、林、牧、渔等农产品加工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七)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八)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即企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七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本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型项目,县财政配套部分资金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在本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由县财政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中,安排30%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

(三)来我县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项目和农村专业市场项目,从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留县部分的50%给予返还。

(四)按照成县旅游规划,整体开发旅游及配套服务业的招商引资企业,建成后在企业上缴所得税留县部分中,由县财政按前五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五)由县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企业争取的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同时,县财政每年支持一定比例资金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六)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龙头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市工业发展基金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同时可通过项目整合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规费减免政策

(一)新办的各类企业,属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属地方收取的部分,除“两保”基金、人民防空有关建设费按规定标准征收外,其余属县上收取的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二)投资改造城区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厕、供热、供气、市场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西成经济开发区(园区)落户的企业,免征县级有权决定收取的建设费、配套费等各种规费。

(三)兴办学校、医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免收建设单位县级建设规费。

(四)投资者办理工商企业注册,只收取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对通过BT模式(建设—移交)、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市场前景好、社会效益高、投资周期长的生产性项目,政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投资者优先配置适当效益较好的资源型项目和采取土地优先受让等方式予以补偿。

(二)对开发前景好,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态或旅游整体开发项目,政府可将开发权整体低价出租、转让,并通过争取国家投资项目配套开发和财政返还补贴的方式,帮助投资者解决部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三)凡在成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所需员工超过30人以上的,县政府可安排相关培训部门在当地免费进行培训。

(四)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机构,对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以及经营中周转资金有困难的,经评估确属有还贷能力的项目,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奖励对象

(一)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单位及自然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指从县外引进项目、资金的乡镇、县直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及自然人。

(二)已投入运营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服务性项目的中介人。

第十二条 奖励设置:设立引资中介奖和招商引资企业纳税特殊贡献奖。

(一)引资中介奖

1、中介人的确认:

(1)项目自登记、备案、对接、报批、注册、建设及投产运营等事宜上对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由项目业主确认中介人(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中介人),并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完成后提供项目服务的书面评价;

(2)同一项目如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人引进并提供服务的,由项目业主提供项目服务的书面评价并确定每个中介人提供服务的比重,以便作为对中介人间确定奖励分配比例。

2、中介人的奖励

中介人引进项目和资金时,及时在县发改局、工信局、招商局审核、登记、备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在对接、报批、注册、建设及投产运营等事宜上对项目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项目在竣工验收,正式投产运营后,经县招商局会同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投资额,确定项目的实际到位资金(不含企业流动资金)后按比例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资金在1001—3000万元按2.5‰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资金在3001—5000万元按3‰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资金在5001—10000万元按3.5‰进行奖励;

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4‰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奖励给乡镇和县直部门的奖励资金按不超过奖金总额的40%奖励给在该项目引进和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其余部分作为单位和部门的公用经费。

(二)招商引资企业纳税特殊贡献奖

此奖项主要奖励已建成完工并投入生产运营的招商引资企业。以一个年度为单位按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进行奖励。

年纳税总额在500—1000万元奖励2万元

年纳税总额在1001—3000万元奖励4万元

年纳税总额在3001—5000万元奖励6万元

年纳税总额在5001—10000万元奖励10万元

年纳税总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纳税额认定须经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对引进项目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按照责任单位与县上签订的责任书纳入县上统一奖励。

(二)引资单位奖按引进项目竣工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进行核实备案,年终统一兑现奖励。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对在执行该奖励办法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由县招商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提出解决方案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乱发奖金或骗取奖金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依托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大厅),实行“全程代理制”、 “联合审批制”的保障机制,做到“一站式” 服务办结。

第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遵循“用一个会议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出一个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则。

第十六条 在所需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除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的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场办理有关手续。有特殊原因的,须向客商解释原因,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由上一级部门审批办理的,相关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报手续。对办理时限有专门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原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超时仍未办理的,视为默认,客商对办理单位意见较大或造成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投资商,征求对执法、管理部门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评议结果将通过媒体公布,作为对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投资涉农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包抓,并选派专人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思路,培育和发展法律、会计、评估、咨询、外商服务等中介机构,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热线,投诉中心

招商引资工作投诉中心设在县纪委,投资商在办理相关手续或在项目建设中,发现影响行政效能、阻碍招商引资工作或有损成县形象的行为,可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0939—3202877,县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日内做出相应处理和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确认,报经政府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成政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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