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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高新技术: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瞄准重点引进对象
2013
05/31
14:46

在6月10日的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兰州市市长助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对《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作了有关说明。据《条例(草案)》,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以先进技术或高新技术为重点引进开发对象。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于1993年,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7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5.8亿元,同比增长18.5%%;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01亿元,同比增长23%%。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增幅位居全市前列,部分指标增幅位居全省前列,开发区技工贸总收入连续三年实现翻番。然而,作为甘肃省唯一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区的发展。为了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制定《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势在必行。

开发区基础设施将优先安排

据《条例(草案)》,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模式,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附加值服务业、信息产业为主的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优先安排。

以先进技术或高新技术为重点引进开发对象

据《条例(草案)》,开发区应当重点引进和开发与发展新兴产业或者新产品有关的;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促进作用的;产品外销或者能够替代进口的及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先进的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此外,开发区可根据发展需要,经海关批准后,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

开发区内企、事业组织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据《条例(草案)》,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实现资源转换的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鼓励跨国公司在开发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环境污染防治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发区内的企、事业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省、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各项扶持和鼓励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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